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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體監管探路中

  以微信公眾號為代表的自媒體,在百花齊放的同時,也凸顯監管的不足與滯後,近期密集針對的自媒體維權的事件,揭開瞭自媒體侵權現象的冰山一角

  ◎ 文 《法人》見習記者 李立娟

  2015年11月16日,萬達[微博]集團正式提起訴訟,起訴“頂尖企業傢思維”微信公眾號,因其冒用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名義在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不實信息,索賠1000萬元,並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萬達集團還向國傢網信辦舉報瞭“頂尖企業傢思維”公眾號的侵權行為。

  11月25日,阿裡巴巴[微博]集團同樣因為公眾號侵權問題起訴瞭今晚報社、福建省益紅大白毫茶葉有限公司,針對其在新媒體刊登不實內容的行為,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分別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

  在歷經野蠻生長之後,自媒體正面臨新一輪維權行動,問題的根本還是在於針對自媒體的監管尚不完善。此前,因為微博上出現“肯德基[微博]所售雞腿、雞翅產品,來自長著6個翅膀、8條腿的怪雞”曾引發軒然大波。繼這一系列有關自媒體的新聞事件之後,萬達和阿裡巴巴兩個江湖大佬的維權起訴,再次引發社會各界對自媒體監管的思考。

  規則並非空白

  據萬達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的消息稱,11月12日,微信公眾號“頂尖企業傢思維”冒用王健林名義發佈題為《王健林: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活瞭電商,死瞭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的文章,並在微信朋友圈推廣傳播,該文閱讀量較大,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

  11月14日,萬達集團官網發表聲明:王健林從未發表過與此相關的任何言論,該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義,嚴重誤導讀者,侵害王健林先生的名譽權,萬達集團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事後,該公眾號的運營者寫瞭一封“真誠地向王健林董事長致歉”的道歉信。互聯網時代下,每一個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的公眾號都是自媒體發聲的主要方式,但是自媒體的消息來源是否經過審核,能否經得起推敲,以及在維護自媒體發聲自由的情信貸苗栗西湖信貸況下,如何維護相對人的隱私卻是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關於自媒體監管如何進行,騰訊集團微信部門的公關負責人告訴《法人》記者,相關內容主要體現在《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則》中,其中詳細設定瞭微信對於不合規行為的處理方式。

  其中規定,遵守國傢相關法律法規,不從事違法或違反《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及相關規則的內容和行為;賬號名稱應當與功能介紹的內容相符。

  在原創聲明功能中,如下情形不得對文章進行原創聲明,一經發現將永久收回原創聲明功能使用權限,導致嚴重影響的還將對違規公眾賬號予以一定期限內的封號處理:其中包括抄襲的文章;文章主要篇幅為諸如“法律、法規,國傢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公共內容;大篇幅引用他人內容或文章主要內容為他人作品,如書摘、文摘、報摘等;營銷性質的內容;整合的內容;對非獨傢代理的文章聲明原創等;色情低俗內容、暴力內容、不實信息等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序良俗、社會公德,違反《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或幹擾微信公眾平臺正常運營和侵犯其他用戶或第三方合法權益內容的信息,等等。

  界定標準爭議

  盡管在媒體運營方一般都設定瞭自己的規范標準,但各傢並不完全統一,且一些用戶對此並不買賬。

  新媒體聯盟發起人袁國寶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即表示:“微信公眾號運營一旦涉及爭議,就會有被封號的危險,突發性的永久封禁簡直比強拆還野蠻。”

  北京市中唐律師事務所王佳紅律師對《法人》記者表示,微信公眾號運營的過程中,一旦因為不當行為而侵犯他人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姓名權、名譽權及人格權等方面。以萬達一案為例,公眾號在傳播的過程中可能因為不加核實的行為侵犯到他人的姓名權。萬達集團起訴的緣由正在於此。

  王佳紅進一步解釋道,自媒體領域目前的矛盾焦點主要在於侵權的結果可能不好確定。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果要構成名譽權的傷害或者榮譽權的傷害,並不能僅僅依靠傳播這一行為進行單獨的認定,還需要其他的條件。如第一是主觀上要有故意的行為,故意進行傳播侵害相關人的利益;第二是要有客觀的行為,進行瞭一定的傳播;第三是傳播行為造成瞭一定的損害結果,即造成瞭一定的損失,但必須有證據進行佐證;第四是因果關系,權利人需要證明你的損失結果與侵害人的侵害行為以及主觀故意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存在,這個因果關系的要求比較高。

  “在萬達集團案件中,因為很多人進行傳播,王健林的聲譽或許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但損失的結果是多少,就容易存在爭議。”王佳紅告訴《法人》記者。

  王佳紅進一步分析道,公眾號到底是以一個怎樣的實體形式存在,本身就不易確定,因為公眾號註冊的主體或者公司,在認定上有一定的復雜性。而權利維護人不可能直接起訴公眾號,應該起訴公眾號背後的註冊單位,所以說權利人在維權的過程中可能有一定的復雜性。

  維權不易

  在法律上,對榮譽權、名譽權受到損害後的賠償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主要是根據損害的結果和證據進行證明。這也意味著,若受損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因為對方的傳播行為,導致自己的名譽下降或者股票下跌,否則主張賠償很有難度。

  “關鍵看證據能不能達到證明要求,以確定對於權利被侵害人能夠主張的賠償數額。”王佳紅對《法人》記者解釋道。

  對於如何對自媒體進行相關規制,王佳紅建議:首先,要在法律上進行完善,鑒於自媒體的傳播行為最終能導致什麼樣的結果,目前還有認定上的難度,最好在法律環節能夠清晰地進行認定;其次,在自媒體進行傳播時的侵權行為,應該對相關的責任人處罰更加嚴厲一些,否則沒有監管或者監管不嚴,都容易造成自媒體的運營者因為沒有法律責任而隨意地傳播內容。

  王佳紅表示,自媒體在運營時,對於侵權行為可能產生的結果要特別謹慎。從傳統意義上說,某些侵權問題如侵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對企業來說,可能未必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因為法律上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但法律具有滯後性,以前規定構成某種犯罪或者主體的隻能是自然人,現在隨著社會的進步,傳播的手段可能也會發生變化,尤其在互聯網時代,很多傳統的規則已不適應市場的需求,所以在主體的界定上可能需要進一步放寬。

  “微信公眾號要實現監管目的,一定要將監管由潛規則變成明規則。”袁國寶建議道:首先,應將所有內容的發佈規則細化,明確什麼能發,什麼不能發;其次,處罰、封禁等措施要公開透明、合理合法,處罰時要給出具體、明確的理由,要有足夠的申辯、申訴程序。

  “潛規則可以在特定時期定點清除一批內容源,但是卻不能建立起長期的規則;隻有明規則,哪怕嚴苛一點,也會逐漸被被監管者所接受,最終形成健康的內容秩序。”袁國寶最後說。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6-01-04/doc-ifxneept3659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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